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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认和保护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郭敬立在接受《商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集体资产的核实和保护精神,并提出要防止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少数人侵占和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挪用。”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可以说是对以前发生的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有力打击。”
针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续到期的法律安排,促进全社会形成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的良好稳定预期。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认和保护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的保护在顶层设计中一直被放在很高的位置。
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力,赋予农民更多的集体资产份额的权力,建立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部署了创新和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强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保护等制度建设任务。
随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分享权试点方案》、《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引导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改革方案相继出台。
“通过梳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保护的高层改革意见和相关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一条非常明确的主线,即通过实施集体产权保护和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农民享受到集体资产开发的好处。郭敬立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仔细分析‘集体产权’涉及到三权分立下土地承包权的处置,从农民获得更多的产权到宅基地。”只要拿出一条主线,就能触及到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改革。”
郭敬立认为,“从《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落实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管理建设用地的用益权’、‘有效防止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少数人侵占和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非法控制集体资产’的角度来看,其实几个关键问题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即‘谁拥有、支配和受益于集体产权’,这也是
公民的财产长期受到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而规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今年年初,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居民如何续租”的消息,引起了公众对土地到期后如何处理的极大关注。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续期限的法律安排,促进全社会形成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的良好稳定预期。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规定,试图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权的规定,这种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就此问题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就此问题制定法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认为,这一规定的关键意义在于,中央政府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即促进全社会形成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的良好而稳定的预期。
当居住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该怎么办?许多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免费续期。
北京市房地产法律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曾撰文指出,70年使用期的住宅用地应自动免费续期,城市居民住房拥有永久产权,而住宅用地的最大使用权期限为70年,这与房地产严重背离。因此,从房地一体化和同等权利的角度来看,还应允许城市住宅用地自动免费更新;对于70岁以下的住宅建设用地,应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补充标准需要进一步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标题:70年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中央有了新说法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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