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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江阴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正式报告,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建设实际,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拆迁项目管理的意见》(程铮办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改善了我市的住房状况。

江阴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拆迁项目管理的意见》

主要内容

《意见》规范了城市房屋建筑拆迁的严格执行管理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以利于地方部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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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全市房屋拆迁行为。未完成征收或者未完成拆迁协议的,房屋建筑不得拆除,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和指导。

(二)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拆迁建设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粉尘防治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澄江街内房屋拆迁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管理,指导澄江街外的乡镇(街道)做好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市征收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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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属地责任制。实施拆迁建设项目的属地镇(街道)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的施工安全、防尘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负责,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负责发放拆迁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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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拆迁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同时,从双方的委托行为入手,统一规范了双方约定的内容,明确了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建设单位相应的主体责任和工作内容。为便于操作,意见还提出了配套的《拆迁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和《拆迁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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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拆迁项目的主要责任。拆迁镇(街)或其他拆迁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房屋拆迁施工安全防尘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清理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是房屋拆迁施工安全防尘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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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拆迁工程委托合同行为。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被拆迁房屋相应施工资质的拆迁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迁施工,并与拆迁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迁施工委托合同。房屋拆迁施工委托合同应严格执行《江阴市房屋拆迁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附件1)和《江阴市房屋拆迁工程安全管理要求》(附件2),明确规定拆迁施工单位要求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防尘措施、设备条件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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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相应的费用支付和准入条件。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为拆迁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水、电供应。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必须连接到已切断水电的拆除现场。项目预算必须包括安全管理、防尘和建筑垃圾处理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用、人工费用(包括相应的保险)、公用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围栏费用、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费用等。,应指定用于特殊目的。同时,按城市有关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做好拆迁资金和建筑垃圾处置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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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和粉尘污染控制。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在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江阴市房屋拆迁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和专家论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落实现场围挡、湿作业、场地硬化、材料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等各项防控措施。,促进建筑拆除工程中粉尘防治的标准化。严禁超载和裸漏运输,并做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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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拆迁项目管理的意见》从手续入手,要求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执行拆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和拆迁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拆迁项目管理程序。同时,为了加强拆迁工程文明施工的外部监督,需要建立拆迁工程公示监督制度,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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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拆迁项目登记手续。房屋拆迁委托合同签订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开始前将拆迁项目报当地镇(街道)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拆迁项目合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垃圾处理许可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相应拆迁业绩以及能够满足相应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通过拆迁项目登记的,当地镇(街道)应当出具登记表,并在拆迁项目现场公示。拆迁工程建设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当地镇(街)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拆迁的,应当向当地镇(街道)申请暂停并采取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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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建筑垃圾拆除处置审批程序。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前提供拆迁工作量和估算建筑垃圾产生量,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管局、属地城镇、街道(澄江街道办事处除外)、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场规定的时间,及时清理拆迁现场的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拆除,需要临时存放在拆迁现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澄江街范围内报城管局登记,在澄江街范围外报当地乡镇(街道)登记,并覆盖建筑垃圾。房屋拆迁工程竣工后,7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拆迁实施单位覆盖。如果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应采取绿化、铺设或覆盖等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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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拆迁项目公示监督制度。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必须提供工程概况牌和拆迁工程登记表,注明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和负责人、施工单位和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以便于社会各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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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监督和信用评估在执法监督措施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了处罚要求。同时,为确保房屋建筑拆迁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需要加强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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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拆迁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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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市住房和建设局、城管局、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拆迁建筑运输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当地各镇(街道)应定期将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业绩记录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城管局。情节严重的,应当限制其行业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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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监督和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市、属地镇(街道)两级要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严肃问责落实不到位的工作。

江阴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房屋拆迁项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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