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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今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或再次出让时,将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调整资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进行了规范。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大兴区等15个国家指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一致。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为了实现国家和集体在土地征收转化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上的总体平衡,维护农民权益,明确了调节基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国库征缴、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
根据《暂行办法》,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中获得市场准入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流转环节中获得再流转收益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国家缴纳调节基金。调节基金按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调整资金应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在试点期间,各省市没有参与调节基金的分享。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管理建设用地交易和调节基金支付情况。
《暂行办法》还提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减征、免征调节基金或者改变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或者支付应当上缴的调节基金,截留、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基金,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等级和预算科目将调节基金缴入国库,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题:农村用地入市需征20%50%调节金 上缴地方国库 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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