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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更新需要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这被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称为“误读”,但仍引起关注。目前,学术界对住宅用地更新仍有争议,但有学者指出,收取更新费的做法更接近立法初衷。

国土部完成宅地续期调研 物权法学者称到期收费合理 优房客

5月18日,温州曝出这一事件后,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开始关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这些拥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无法交易。如何处理仍无定论,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出面澄清,支付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是一种误读。“目前,这件事已经搁置一边,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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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表示,温州土地使用权的更新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和关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也举办了相关的研讨会研究此事。但是,会议认为,《物权法》中规定的自动续期在法理上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没有必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因此没有公开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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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国土资源部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查指导住宅用地使用权20年期满后的延期事宜。

5月18日,一些媒体援引国土资源部人士的话说,调查已经结束,结果还没有出来,土地使用部门正在准备一份报告。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期满后自动续期。这导致了不同的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表示,目前学术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方认为,《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的自动更新意味着无条件;另一方认为自动续期相对于批准续期而言,续期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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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万认为,目前学术界的观点比较统一。《物权法》最初制定时,是为了规避立法,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收费更接近立法初衷。

据报道,《物权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回忆《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续期后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最好不要在这项法律中留下任何条款。到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因此,建议删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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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表示,《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由此可见,本条立法的意思是: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没有规定,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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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胜平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法律后果在法理上是非常明确的。

高胜平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历申请后续期。因此,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考虑是有限的。高胜平说,目前的主要区别不是到期后是否收费,而是收费多少和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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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高胜平看来,70年后是否收费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经济形势良好,并不排除土地所有者放弃这一权利。”。

高胜平指出,温州的20年老房是特殊的,但在他看来,偿还土地出让金是合理的。“不同的开发商,一个买了20年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卖的房子又便宜又容易卖,另一个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所以房价自然会很贵。因此,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的房屋在期满后支付出让金相对公平,但需要相关部门统一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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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高胜平表示,在更新期间,应该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和耐久性等因素。“70年来,它一直是一所危险的房子。《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和重建。期满后,有关部门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续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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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航空航天大学北航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秋微表示,目前,70年的老房子并没有凸显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有必要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做出相关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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