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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的徐女士目前与丈夫处于婚姻纠纷状态。五年前,徐女士与丈夫办理结婚登记后,公婆支付首付款40万元帮助徐女士和妻子购房,按揭款由徐女士和妻子偿还。当时,她的亲家说钱是礼物,不需要归还。但是现在面对儿媳的离婚,她的公公婆婆改变了他们的说法,说当年的购房款是借给这对年轻夫妇的,需要归还。徐女士至少归还了一半,即20万元及利息。徐女士问:房子本身应该得到一半的产权,但公婆的出资性质是什么?你有义务偿还一半和利息吗?

案件:婚后公婆出资购房算是赠予还是借钱优房客

广东律师事务所唐律师:由于当时没有签订贷款协议,房产证是以徐女士及其丈夫的名义登记的。根据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惯,当父母为孩子买房子时,他们通常不与孩子签订书面的房屋赠与合同。根据习惯法,法官通常认为,如果父母以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这是婚前分别给予子女的个人财产。该房屋产权以儿子、儿媳的名义登记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总的来说,徐女士不应该偿还公婆原来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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