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58字,读完约4分钟
二手房销售要注重维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商品房销售量大幅增加,导致买卖双方打官司的案件数量增加。日前,房山法院的法官选择了典型案例,并根据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房主不进行户籍登记,买方得到补偿
2012年下半年,杨丽房山的一套二手房计划用作婚房。在中介的帮助下,他很快与该房屋的业主王签订了合同,交付了整栋房屋的价款100万元,然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转让当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王在半年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户籍迁出。期满未迁出的,每延期一天,应向杨莉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迁出户籍手续。然而,在转让之后,王出于自己的原因没有移动他的户籍。起初,杨莉并不在乎。然而,在2014年,他考虑因为工作调动而倒卖房子,但是因为户口问题而没有卖掉房子。
为此,杨莉向法院起诉王,要求对方赔偿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未办理户籍迁出的违约金27万余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应支付违约金,但日万分之五过高,最终判决王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官声明】为避免损失,买方应督促卖方尽快搬出户籍。最好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就像杨莉在上述情况下那样,并在事后索赔损失。与此同时,法官还提醒卖方,在出售房屋之前,他应该想到户籍应该转移的地方,这样便于以后的操作。
钟表业之旅
没有资格签署合同的买方要对自己负责
2014年4月,王伟和妻子看中了房山某区的一套两居室。然而,王伟仍然对自己的购房资格有所顾虑,因为在北京的八年时间里,他在其他地方的公司工作了半年,社保中断了。但是,中介说这些都不是问题,所以王伟与卖方签订了一份有信心的购买合同,并支付了5万多元的定金和2.4万元的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房屋建设委员会提交王伟的购房资格时,审核失败,导致王伟赔偿出卖人损失2.8万余元。王伟认为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恶意促成双方交易,遂将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介公司存在一些过错,但作为购房者的王伟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匆忙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购房承诺书,也存在一些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法院裁定由中介承担60%的责任,并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18000元;王伟自己承担了40%的损失。
[法官声明]一些中介公司会故意隐瞒或不审计买卖双方的资格,以方便中介服务和赚取中介佣金,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履行承诺,从而引发纠纷。在这方面,法官提醒买方和卖方,他们必须购买和出售时,他们的资格是一致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3
提价后,法院拒绝转让卖方履行
2013年9月21日,李莉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同意王女士以其名义将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110万元,由王女士负责办理房屋转让等手续。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货款。同年10月,该小区房价大幅上涨,王女士觉得卖房子赔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李莉再补10万元。李莉答应增加5万元,所以双方没有谈及此事。李莉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协助移交。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莉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王女士拒绝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被判在十天内协助原告办理移交手续。
【法官声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需捐款、商务谈判和机构合作,请拨打优秀客人热线13817941936
标题:二手房卖家坐地涨价、拒过户咋办?法官支招优房客
地址:http://www.iiu7.com/wxxw/11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