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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业主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定金。王在支付房款时以买受人逾期30天以上未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李状告王,要求双倍定金和违约金。昨日,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未按时付款房主解约 买家起诉索双倍定金优房客

李抱怨说,去年5月,他与房主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王悔过,李没有要求王双倍定金,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下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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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资格审查合格后3日内支付首付款,李应在当年5月15日前准备好贷款材料。但李未能按时提供相关的贷款材料证明,截至同年5月20日,李未能支付购房首付款。直到7月初,李才准备好贷款材料,准备支付首付款。根据合同,如果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卖方有权终止合同。10月底,李的妻子打电话说她不买房,并要求退还她2万元的定金。“首先违约的是李,今年年初房子被卖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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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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