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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了,卖方想毁约而不卖。在近期一线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相关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违反合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近日,记者收到一份报告,称北京市购房者陆女士与售房者葛女士于今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经历了两个月的房价上涨之后,葛女士想毁约而不卖,因为她是一个“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而且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律师表示,如果葛女士确实患有精神病,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会打折扣,但她是否患有残疾或精神病,应由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来决定。不管葛女士是“残疾人”还是“精神病患者”,有趣的是,葛女士要求在价格大幅提高后交易才能完成。
要求涨价或违约
根据记者获得的上述《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的原件照片,买受人陆女士与出卖人葛女士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房屋所在住宅区为海淀区知春里社区,属于学区(学区定额未使用)。成交价格为370万元(此价格为卖方的净价,不含税),中介为链家地产。
根据补充协议,买受人已于2016年2月18日前三次向葛女士支付定金人民币45万元,并要求葛女士于3月1日前完成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然而,当送货时间到了,葛女士迟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从葛女士与中介的对话录音中,记者了解到,葛女士不愿过户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过快。她说有人告诉她,她的房子应该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英镑。之前签订的合同价格太低,所以我希望暂时提高价格。与此同时,葛女士还声称自己患有残疾和精神疾病。她以前签署的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违约的法院帮不了她。
据透露这一消息的记者说,他从连锁房地产公司获悉,葛女士希望在她愿意做交易之前,把价格至少提高60万英镑。如果合同终止,葛女士可以当天将45万定金退还给买方,但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当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那么轻。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如双方(甲方为葛女士,乙方为陆女士)未能自愿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按日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未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超过十五天(包括甲方在3月1日前完成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拒绝向乙方出售房屋或擅自提高交易价格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补充协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则葛女士目前已违约,需要赔偿陆女士人民币74万元,并退还定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葛女士在与陆女士终止合同后,也希望链家地产继续帮助出售上述房屋,但该提价被链家地产相关人员拒绝。据一些内部人士称,买卖房子是有风险的。如果价格上涨,就不卖了。如何履行合同责任?
是“精神疾病”吗
法院有最终决定权
如今,无论是继续谈判和执行原合同还是取消合同,买方都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如果原合同被执行,葛女士会不会在很多方面制造麻烦,拒绝配合转让?如果合同终止,葛女士的违约责任是多少,是否很难得到赔偿?
从谈话的录音来看,葛女士的立场其实很明确。她在提价后出售,并在没有提价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她只愿意返还定金,不愿意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葛女士是否自称是残疾人,这需要法院的判决。”上述律师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葛女士提供了由中国残联盖章的残疾证,残疾证于2010年1月29日签发,有效期为十年,以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于今年2月29日签发的病假证明。诊断和建议为“精神分裂症诊断,请一个月假”,并加盖医院门诊病假专用章。
但是,根据葛女士的姓名和残疾人身份证号码,记者在中国残联官方网站上输入相关信息,发现官方网站弹出的提示是:“查询残疾人基本数据库后,您输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律师,从法律上讲,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精神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和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打折扣。“但这应该由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来评估。如果葛女士出具的相关证明是虚假的,将涉及伪证。”律师说。
标题:房价涨了业主悔约 “精神病”成挡箭牌 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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