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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投资性购房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南宁规范公积金提取细则 投资性购房不得使用公积金

重新发布的《规则》是对2014年发布的《规则》的修订,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办法》,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类型,并重新明确了自住住房的定义。存款人申请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装修和大修;偿还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自住住房的装修;无房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投资性或非住房性房产不是自住住房,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

南宁规范公积金提取细则 投资性购房不得使用公积金

根据新的《细则》,如果存款人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成功放款,无论是否还有住房贷款,都只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款和取款。在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偿还期内,其他住房贷款的还款和提款申请不予受理。

南宁规范公积金提取细则 投资性购房不得使用公积金

新《细则》指出,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等重大疾病的人员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为方便公众提取公积金,取消员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环节,只需员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南宁市所有城区已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选择附近的营业部办理支取业务,不再受存款网点的限制,减少了员工的奔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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