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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发布公告,谴责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凯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相关董事(孙宏斌、王梦德)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各自的承诺。

港交所谴责融创孙宏斌于佳兆业收购案中违反《上市规则》条例

视点房地产新媒体接入公告获悉,2015年1月30日,融创中国子公司与凯撒郭英成达成股份交易协议,融创中国以45.52亿元的对价收购凯撒已发行股本的49.25%。根据股份出售协议的条款,对价将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人民币1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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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还在当天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提到融创中国将损失15.5亿元人民币,如果在补充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终止股票交易协议,可能需要支付赔偿。

但这是孙宏斌和王梦德代表融创中国及其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知情同意。融创中国于2015年5月28日终止了股票交易协议,但没有提及补充协议。

港交所谴责融创孙宏斌于佳兆业收购案中违反《上市规则》条例

因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谴责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18)未能确保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准确、完整及不具误导性,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

港交所谴责融创孙宏斌于佳兆业收购案中违反《上市规则》条例

同时,融创中国执行董事孙宏斌因未能以必要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董事职责而受到谴责:他未(I)向董事会披露补充协议以供其考虑;(ii)遵守公司关于使用公司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iii)考虑补充协议是否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的任何规定;及(iv)考虑本公司是否已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有关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的规定;

港交所谴责融创孙宏斌于佳兆业收购案中违反《上市规则》条例

未能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尽一切努力承诺),以及未能尽一切努力遵守上市规则(尽一切努力承诺)(统称为承诺),违反了以上市规则附录五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所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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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谴责执行董事王梦德先生:(a)未能以必要的技能、谨慎和勤奋履行董事职责;(一)未将补充协议披露给董事会审议;(ii)考虑任何上市规则是否需要补充协议;及(iii)考虑本公司是否已遵守上市规则第2.13(2)条有关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的规定;以及(二)未能遵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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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作出指示:孙宏斌及王梦德须于公告刊发之日起90天内,接受由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例如香港特许秘书学会及香港董事学会)提供的有关遵守上市规则、董事职责及公司管治的24小时培训,并于完成培训后两周内,向上市部提供其完全符合该培训要求的书面证明。

标题:港交所谴责融创孙宏斌于佳兆业收购案中违反《上市规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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