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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对《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和资金监管作出了规定。

深圳将出房地产市场监管新规 涉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等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意见》提出,在申请预售前,项目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0%;房地产企业确需调整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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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以下条件:已支付土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上三分之二,但市房地产产业化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上三分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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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方面,《意见》规定了房屋的最低租赁单位,因此原设计的卧室或客厅应作为最低租赁单位,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卧室或客厅分割重新建造后出租。市房屋租赁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租赁指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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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历史违章建筑问题,《意见》规定,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置农村城镇化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决定》的要求,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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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还提出,房地产行业应实行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人和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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