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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租赁企业和个人租赁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出台了10项具体监管措施,明确了发展个人租赁贷款的要求,明确了租赁企业的风险,强化了风险管理,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了面谈制度。

上海发布10条“租金贷”监管举措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获悉,为促进租赁企业规范运作,有效防范个人租赁贷款及相关业务风险,确保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海市通知如下要求:

上海发布10条“租金贷”监管举措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一、没有房屋租赁业务范围,未经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未加入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代理租赁企业不得合作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金融许可证设立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赁贷款及相关业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允许个人租赁贷款业务合作的代理租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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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租赁企业利用房东的住房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应当事先征得原房东的书面同意。租赁企业不得强迫或哄骗承租人使用个人租赁贷款产品,不得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保证金或设定其他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赁贷款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赁贷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房屋租赁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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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监管作用。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赁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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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租赁企业应严格控制自身杠杆率,密切关注企业的流动性。个人租赁贷款的贷款周期应与租赁企业向房东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应通过加大资本投入、降低个人租赁贷款业务规模来降低杠杆率,并制定好应对资金链断裂风险的计划,以确保租户和房东的利益不致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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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租赁企业不得占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不得利用个人租赁贷款业务沉淀资金恶性竞争抢占住房,不得哄抬租金抢占住房。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本着了解客户、遵守法律法规、控制风险、权责明确、公平诚信的原则,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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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应切实履行贷前调查、贷后审查、贷后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个人租赁贷款资金应以委托支付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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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应充分了解贷款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逾期责任、贷款期限等。,并确认借款人的真实借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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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费用、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代理租赁企业、金融机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将违法租赁代理企业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暂停租赁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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