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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披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收购股权(资产),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符合重组条件的货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意见》,我们将积极探索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进行试点,鼓励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解决集团一级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由谁持有国有股等实际问题。积极支持省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关于职工持股,《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增量、定股、同股同价、现股、岗位定股和动态调整为基础,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职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约束,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其中,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受《关于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规定的数量限制。
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意见》指出,土地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注入的重要资产。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等问题。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如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可根据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及的货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
标题:八部门下发混改意见:合规不动产转让不征增值税 推进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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