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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支持铁路建设、促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铁路项目站及邻近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措施。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办法》主要围绕确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加强规划衔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成本、建立综合保障机制、建立省市监督协调机制等方面展开。
其中,在确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方面,《办法》提出了铁路项目配套安排所需的新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站中心点约8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备选开发用地;三旧改造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资源厅提出申请。
为促进土地的复合开发利用,铁路项目红线内的土地如用于开发地上和地下空房,在满足规划和铁路项目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与一定比例的其他功能相兼容,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界定土地供应方式方面,《办法》规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已经确定,但土地综合开发权尚未确定的,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未确定的,土地综合开发权可以与项目招标一并招标。
同时,《办法》还鼓励各地探索分块分期提供土地的方式,分期供应土地的价格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定,分期供应土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在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成本方面,《办法》规定,对于符合广东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土地集约利用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当地土地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其中,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类房地产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土地出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地基准地价的70%,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最低价格的20%。
标题:广东出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符合条件可划拨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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