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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发布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连同起草说明征求公众意见。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获悉,《实施办法》全面修订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洛府规[2017]2号),主要改进包括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第二章进行了更新和协调;完善城市更新审批工作程序;理顺不同阶段管理协议和文件的关系;加强城中村改造的规范化;加强行业监管,落实自我维持的财产要求;限制项目股权变动,严格控制投机项目;完善规划调整审批机制;加强公共空室和公共艺术品的建设管理;建立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制度;规范建筑物的拆迁时间、备案和监管程序;完善强化清理制度等。

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其中,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优化区级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加强对涉及行业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优先促进和消极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准则,作为审查和批准城市更新单位计划和计划的基础;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等方面。

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实施办法》还加强了对城中村改造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现有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和旧房,除了在市、区两级实施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对该区域产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除了除拆迁房屋以外的新增建筑面积全部用于产业发展或其配套房屋的两种情况外,原则上只进行综合改造。

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实施办法》还加强了行业监管,落实了自持财产的要求。在保证产业规划落地的前提下,对于更新后属于发展产业的写字楼和R&D建筑,应限制受让资格。关于建筑物转让限制的规定将在项目实施监督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予以说明。

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这些措施还限制了项目股权的变动,严格控制投机行为。强调从确认实施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实施监督协议应当明确限制项目转让的约束条款。

标题:深圳罗湖全面修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加强涉及产业项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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