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39字,读完约2分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了22日发布的全球限购政策。新迁入海南户籍的配偶必须符合购房限制政策,并明确不同时期的购房转移期限。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配偶在本省注册,另一方配偶不在本省注册。4月22日20: 00以后,未登记的配偶若随配偶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配偶的名义单独购房,必须遵守购房所在地区的限购政策,提供2-5年的税务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家庭购房政策办理。户籍迁入时间以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时间为准。
这一次,限制购房转让的期限在不同时期的差异也得到明确。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以外的市县购买新商品房的转让限制,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取得2年产权证后必须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购买新的商品房,必须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地,新购买的二层及以上新商品房必须在取得房产证满2年后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购买新的商品房,必须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地,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购买的房屋(含二手房)必须取得5年的产权证,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以后,全省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购买的房屋(包括二手房)必须取得5年的产权证,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前,本省非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30%的首付款,但尚未网上签约备案。他们可以继续办理网上签约和备案手续,并凭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或有效的首付款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本省无户籍的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70%的首付款。但是,如果他们还没有在网上签署备案,他们可以继续通过网上签署和备案程序,并执行原来的差别住房信贷政策与纳税证明,税务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证明首付款。2018年4月22日20: 00后支付或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标题:海南:夫妻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购房需符合限购政策
地址:http://www.iiu7.com/wxxw/4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