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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期为一年。

上海、福建等地区5月1日起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政策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纳入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获得商业养老金时征收。

上海、福建等地区5月1日起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实行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获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经营户。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设在试点

上海、福建等地区5月1日起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连续劳动报酬收入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试点期间的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及信息平台,是由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个人专用账户,用于代征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收入和基金征缴。账户以封闭的方式运行,并与居民身份证绑定,这是唯一的。

上海、福建等地区5月1日起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管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照稳健产品为主、风险产品为辅的原则进行选择,并按目录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符合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领取和精算平衡的原则,满足被保险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期管理的要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经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后发布。

标题:上海、福建等地区5月1日起实施个税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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