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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杨国钧)3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于使用年限超过20年、符合“房屋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三个条件之一的旧住宅区。
此外,棚户区改造政策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后,根据《危险房屋评估标准》(jgj125-2016),可适用于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的居住区和D级危险房屋。
根据要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同时,各区政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每套住房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权利主体给予奖励,额外购买面积的价格按同一项目货币补偿标准收取。
在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项目签约期限内,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和权利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安置补偿标准、搬迁房屋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项。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的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同。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项目监理协议和补偿协议支付安置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
鉴于签约期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征求意见稿表明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应当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主要是通过拆除旧建筑和修建新建筑,由区政府牵头,以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权为主体,其他企业可以参与。在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求的基础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除拆迁安置房外,应作为人才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以租金为主体,租售并举,由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统一经营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特许经营者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由区政府回购。人才住房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标题:深圳棚改最高按建筑面积1:1.2确定产权调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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