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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有学者说“征地补偿标准可提高10倍”。但是,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回避了“补偿倍数”的问题,删除了现行法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应根据合法、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日前在接受《中国商报》专访时表示,在没有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和原则的情况下,讨论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局限性。土地征收补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补偿。严格来说,土地征收不能为了非公共利益而进行,这不涉及补偿标准,而是如何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换。 现行《土地管理法》急需修订 第一财经日报: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88年的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的全面修订和2004年的第三次修订。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你认为这次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蔡继明:无论是从一开始提出的议案,还是中间的三次调整,都符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这是因为,首先,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土地法;第二,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总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相比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尤其是近年来。 上一次修订是在八年前的2004年。这八年来,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另一方面人口增加,粮食供需矛盾尖锐,耕地保护要求仍然比较严格。 其次,在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更热衷于征用土地和扩大城市中的空房,而不是热衷于将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这客观上延缓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所谓的51.27%的城市人口,包括大量的农民工,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半城市化”或“伪城市化”。 第三,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往往不到位。即使有,标准也太低了。这样,大部分土地增值不是由农民享受,而是转移给政府、开发商甚至城市居民。 同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在实践中,非公共利益的土地需求总是要经过政府征地这一环节,这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是征地的原则是不一致的。然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并没有切断与农村和土地的联系,这使得农村劳动力相对更多地使用相对较少的土地,无法实现规模经营。这不仅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 鉴于上述原因,特别是最近,城乡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腐败在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有关。因此,无论是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还是城乡关系和谐来看,现行《土地管理法》都亟待修订。上一页123下一页

标题:蔡继明:非公共利益征地应按市场价值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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