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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中国股票投资年会上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的修改留下了诸多遗憾,但之前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是否纳入新基金法的问题并未纳入最终结果。 本月24日至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即新《基金法》的“第三次审议”)是重要事项之一,届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对新《基金法》进行最终正式表决。 “理想状态是将pe纳入《基金法》,但不幸的是最终结果并未包括在内。”吴晓灵说。 基金法的修订始于2009年,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应该纳入新的基金法一直是最大的争议。今年8月,全国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在新《基金法》的"一读"和"二读"草案中,私募股权已经被纳入法律。 吴晓灵说,有三个原因阻碍pe进入法律:首先,每个人对理论有不同的理解,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东西,不应该包括在内;第二,相关监管机构不愿意将它们包括在内;第三,市场误解了该法的修改,认为政府立法只是想加强对体育的监管。 然而,吴晓灵坚持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是金融活动,两者都在筹集资金。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关注市场主体投资这些基金的方向,而是关注是用多数人的钱投资还是用少数人的钱投资。前者是公共基金,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后者是私募,应该进行有限的监管。 事实上,在《基金法》的修订中有一章主要界定了什么是非公开发行以及如何进行有限监管。非公开募款的行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达成一致。“对于这种合同,新的基金法并不想干预,而只是规定如果你是私人,就应该在合同中把这些事情说清楚。”吴晓灵说。 她表示,此次修订的初衷和重点有四: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必须为基金经理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无论是公共基金经理还是私人基金经理;第三,我们必须赋予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地位;第四,该基金显然是一个集合基金,以避免对基金环节重复征税。 然而,不同监管机构在pe监管权力划分上的差异影响了法律修订的最终结果。此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将私募股权纳入新基金法将导致中国证监会取代NDRC,成为私募股权的新监管机构。 昨天,吴晓灵还问:“国务院宏观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宏观调控,或者侧重于追逐一些小的特定权利,这对此次修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标题:吴晓灵:基金修法留遗憾PE未能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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