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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声誉。当媒体上有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可以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新闻报道可能对他们的声誉造成轻微损害,这是可以容忍的。

陈亦明状告李承鹏等人名誉侵权案昨终审败诉

案例重播

2010年初,当足球界掀起“反赌博、反犯罪”的风暴时,李、等人合著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指控前著名足球教练涉嫌“打假赌博”,引发了长达两年的“口水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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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6月的一审,到去年6月的一审判决,再到今年4月的二审,此案经历了像马拉松一样的跌宕起伏。去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李、、足球报纸等三位作者侵犯原告名誉权,赔偿20多万元,其中李个人承担8万元,并连续30天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道歉声明。原审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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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廉青实习生)昨日,状告李、等人作出终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李、、刘、、吴在《从状元到职业赌徒》中所描述的参与赌博、赌博、躲债、自毁前程等情节不客观、不真实,客观上损害了他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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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由李、、刘、吴(足球报纸的连载标题为:从著名的到赌徒)合著的《:从顶尖的到职业赌徒》、三家主要媒体的公开言论以及李在个人博客上发表的涉及陈一鸣的文章是否侵犯了陈一鸣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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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判决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认为陈一鸣是体育名人和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与普通个人名誉权保护的区别,实质上体现了保护公众意见与允许有限信息、公开公共事务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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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道:“对于公众人物来说,真实的言论可能会影响言论对象的声誉,但不一定会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比普通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媒体。当媒体上有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总是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因此,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应被容忍接受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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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的名誉不谨慎

根据这一判决,陈一鸣在接受《体坛周报》和《羊城晚报》采访时承认,“他过去沉迷于赌博,偶尔去澳门的葡萄牙赌场玩两次,曾经输过几百万。”在互联网上,有一个开放的文本介绍“这个足球教练...被称为“足球之神经营者”,其伴随着一个带有陈一鸣照片的足球博彩网站。法院认为,陈一鸣作为公众人物,无论上述网站的内容是真是假,都没有对自己的名誉表现出高度谨慎的态度,因此他应该容忍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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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等人在著书时没有犯主观错误。陈一鸣相关章节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一鸣的人格,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纸转载了这本书的章节,并没有侵犯陈一鸣的名誉权;李等三人对主要媒体的公开言论以及李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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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昨天没有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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