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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陈某因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浙江龙泉一男子非法吸收存款过千万获刑13年半

据悉,被告陈某某是一名建筑承包商。2009年,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陈某某从浙江某机械公司租赁了一台中联挖掘机,抵押了一台推土机和一台压路机。双方同意,在支付陈某某款项之前,这三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应归这两家公司所有。陈某某只有使用权,但无权拥有和处置。没有这两家公司的书面同意,他不得抵押这三台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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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被告陈某某承包了浙江省龙庆高速公路第一标段第一工区的施工,上述三台机器仍在施工现场运行。此外,在施工现场运行的机器还有一辆装载卡车、一台挖掘机和一台压路机。为免除债务,防止债权人主张权利,陈某于2010年5月29日将上述六台机器抵押给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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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陈得知自己使用的机器是以租赁或抵押购买的方式取得的,隐瞒了自己对机器没有所有权的事实,将其抵押给了张某某。他以重复抵押的方式,以中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四台机器为抵押,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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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6月29日,陈某从陈某、冀某、向某、王某、曾某、陆某等6名受害人处骗取人民币215.2万元。

此外,2003年12月至2011年6月25日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被告陈某某以龙庆高速公路一段建设场地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2.5%-15%的利息的方式,公开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截至2011年6月,被告人陈某因支付高利率、支付工地费用、赌博等原因,向孙谋、朱某等13名不明身份的公众非法收取存款共计125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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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被告陈某从社会不明物品中吸收的本金1063.4万元,扣除返还的本金130万元和支付的利息59.9万元后,未返还,严重损害了集资户的利益。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了这一罪行,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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