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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规范和调整本市房地产交易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住宅交易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新建住宅2元/㎡,由转让方承担;4元/㎡现有住宅买卖,双方各承担50%;每笔交易的最高手续费不得超过2万元。非住宅房屋交易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沪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优房客

一、收费范围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房地产买卖、交换或债务偿还,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费;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无需支付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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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标准和对象

1.住宅交易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最高交易费不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住宅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现房买卖每平方米4元由双方承担。每平方米住宅交换4元,由差价方按差价面积支付。每平方米4元的住宅债务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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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房屋交易费:交易费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最高交易费不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9元由转让方承担;出售存量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8元,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房屋交换每平方米18元,由差价方按差价面积支付。非住宅房屋将支付每平方米18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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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1.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房屋类型以及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销售费用支付相应的房地产交易费用。

2.收费单位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3、房地产交易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征收管理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交易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方嘉[1997]314号、沪财综[1997]5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本市房屋交易收费的通知》(沪嘉商)关于发布《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55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收费和受理商标注册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15]15号)的通知,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标题:沪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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