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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天宣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房屋转让费和受理商标注册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交易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新方法和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据3日消息,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房地产买卖、交换或债务偿还,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费;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无需支付交易费用。
本次调整中,上海市住宅交易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住宅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现房买卖每平方米4元由双方承担。
每平方米住宅交换4元,由支付方按差额面积支付。每平方米4元的住宅债务由双方承担。
非住宅房屋交易费:交易费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最高交易费不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9元由转让方承担;出售存量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8元,双方各承担50%。
非住宅房屋交换每平方米18元,由差价方按差价面积支付。非住宅房屋将支付每平方米18元的50%。
标题:沪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规:每宗交易最高不超过2万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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