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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登记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费的范围。

根据通知,国土资源部和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下列房地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时,收取房地产登记费。

财政部发改委发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优房客

包括:(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宅基地或海域的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林地使用权;(四)耕地、草原、水域和滩涂的承包经营权;(5)地役权;(6)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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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明确了减免房地产登记费的条件。

其中,八种情况可免交房地产登记费,包括:申请登记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与房屋相匹配,不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房地产所在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房地产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除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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