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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宣布,将于4月至10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尚未建立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未为全体员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单位。相关单位将受到处罚和曝光!通知摘录如下
检查时间
2016年4月至10月。
检查对象
本市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关注以下三种类型的对象:
(一)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
(二)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为全体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该单位未能正常、及时、足额缴存(逾期缴存、不缴、少缴,但不包括因临时经营困难而延期或减缴的住房公积金)。
检查内容
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
(一)单位是否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单位是否按时(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或少缴的行为。
检查道路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自纠、执法抽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1)2016年4月至7月,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该表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国建设银行(报价601939,购买)索取)。 或可从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shgjj执法检查栏或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在2016年7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上述材料: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送区、县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2.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应当向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报送。
(2)自2016年8月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抽查,听取了自查自纠报告,核实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自查表》,查阅了员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工资报表等。
(3)2016年8月至11月,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检查处理
(a)根据法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处理。
1、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应到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拒不改正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交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2.单位未能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到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交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者制定整改方案。单位拒不改正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二)依法曝光。对于不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站上公布违规单位名单。 并向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法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列入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拒绝配合检查、谎报和隐瞒有关情况,阻挠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标题:沪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未给职工足额缴将被曝光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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