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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实施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
此前,两个部门都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从5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房屋,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销售,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计算,实际税负变化不大,甚至略有下降。
两个部门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个人购买房屋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原房产价值,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抵扣的税款不含本次转让支付的增值税。
如果交易合同在5月1日前已经签订,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转让房屋的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后产权变更的个人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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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一律延续优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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