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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上海将在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和直接结算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结算政策。
《意见》指出,上海将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切实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定居政策体系,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立起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适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效支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根据《意见》,上海将围绕城市功能完善和转型发展的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和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安置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渠道,实现非上海应届毕业生和留学生政策的均衡衔接。
此外,上海将加强避难安置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避难安置政策,稳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户籍问题。同时,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和直接结算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结算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定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上海将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体系,形成全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统一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许可证办理、资质评估等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服务项目保障水平,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
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文件在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技能人员的居住证积分、居住转移和直接结算三个政策梯度上取得了突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居住证积分的政策梯度上,持有上海居住证,在过去3年内为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4个月,基数为本市职工去年平均社会工资的3倍的,得120分。
在户口迁移政策的梯度上,申请本市常住户口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社会工资3倍的企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由7年缩短至5年。
在直接结算政策的梯度上,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技能人员在最近4年内为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6个月,相当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00万元,可直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满足居民人口需求,促进社会融合和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对上海的发展定位,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促进人口与经济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统筹兼顾人口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乡体系建设、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全面解决人口总量、结构和布局问题。
2.坚持积极、稳定、规范、有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完善定居政策,逐步建立定居点。合理控制登记人口的机械增长,有序引导合法稳定就业并长期居住在上海的人群的预期和选择。
3.坚持权利与责任平等和梯度赋权。在“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础上,完善梯度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享受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等配套政策。
4.坚持依法公正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坚持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制度公正、运行透明、管理高效,法治水平不断提高。
(3)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居住证和定居政策体系,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全市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第二,进一步完善结算政策
(一)完善人才结算政策。围绕城市功能完善和转型发展的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突出人才的市场发现、认可和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安置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渠道,实现非上海应届毕业生安置政策与留学生安置政策的均衡衔接。
(二)统一平衡的避难安置政策。加强落户政策的统筹平衡,建立统一的落户政策,稳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户籍问题。
(3)深化和完善积分结算政策。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户口、直接结算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结算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定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创新人口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将其登记为居民账户。调整和逐步完善与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基于居住证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
(3)加强户籍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结算管理办法,优化结算申请、审核和办理程序,建立统一的结算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规范。
(4)完善真实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来沪人员的户籍管理,完善本市户籍分离人员的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和地区分布。
(5)加强实际人口信息化建设。立足于实际的人口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强信息数据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实现人口信息的动态监测,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和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支持。
第四,保护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制度,形成全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统一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许可证办理、资质评估等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服务项目保障水平,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
(三)加强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社区“三个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分中心建设。根据实施基本管理单元的要求,重要的是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薄弱的地区和人口引进地区,如退出城镇和大型居住社区弥补不足,以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V.实施各种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财政、综合管理、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各区县要建立规范的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领导部门,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基层人口服务和管理队伍建设。
(二)积极开展宣传和指导。户籍制度改革具有高度的政策导向性,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区县、有关部门和新闻机构要把握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建立政策评估机制。及时组织对居住证、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相关政策的评估,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本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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