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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月23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基金管理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向银行借入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解决。

财政部:地方政府不得再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优房客

所谓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短期循环贷款,用于收购和改造土地,提高土地出让价值。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补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平整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土地前期开发和整理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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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一是清理和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各地区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压缩合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供地的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资源不能也不应该由市场配置,因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应将土地储备机构列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各地区要把现有的土地储备机构与政府融资、土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二次开发业务分开,或改为企业,并相应剥离或转移与上述业务相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机构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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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如各城市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新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办与土地储备功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已承办的上述事务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剥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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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体规模

地方土地储备的总体规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如果现有土地储备规模过大,需要加快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增加后相应降低或停止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土地储备规模过大导致土地资源利用不足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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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清理筛选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现有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债务偿还资金应通过政府资金预算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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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调整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资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在国家批准的债务限额内筹集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地方政府应根据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地方政府资金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安排土地储备年度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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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将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将从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土地收购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第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供应前的征地、收购、优先购买、土地收回和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费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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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因征用、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用、购买、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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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利用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进行上述与储备地块无关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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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息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与土地储备有关的支出。包括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价格评估,以及在管理和保护方面建造围栏和围墙。

七、推进土地收储的政府采购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政府收购、收购和收回土地中涉及的拆迁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包括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担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成果等相关信息,严禁各级分包。项目承担者或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获得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为名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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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土地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一年度地方财政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情况、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应当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预算同时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统筹安排政府资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股票贷款资金。土地储备支出首先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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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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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底,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宗地支出明细。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的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信誉良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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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和评估工作。

9.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和资金管理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安排,加强监管,确保上述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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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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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指导,督促市县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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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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