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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第三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新增了住房企业后续投资制度的规定。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与其员工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业务,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如果参与者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委托的机构,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管理制度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时,与该事项相关的董事和股东应当弃权。

深交所修订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规范房企跟投制度

投资管理系统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参与项目的范围(地点、开工时间等)。),除上市公司外的参与者总数,个体实体所占权益比例的上限,以及项目收益分配的比例。收入分配比例与参与单位实收资本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结合可比项目历史收益率(如有)和报告期平均收益率说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向参与者提供贷款、担保或任何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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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准则》对某些披露有具体要求,如对年度报告运作的讨论和分析。

提到有必要披露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和库存削减情况,并说明其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还需披露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主要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土地储备情况;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各类融资余额、融资成本区间和期限结构;未来一年的发展战略和商业计划。

深交所修订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规范房企跟投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将于11月3日实施《指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早在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被废止。

标题:深交所修订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规范房企跟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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