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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山东省住房租赁市场,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扶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租房者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等材料申请户口,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结算。户籍在当地的租房者的孩子可以在附近的中小学享受义务教育。如果公积金已连续三个月全数缴交,他们可以提取及缴交租金。

山东省出台新政:租房可落户 子女就近入学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已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户口,申请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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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具有当地户籍、市区无房、可登记备案的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儿童在同一学年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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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扣减押金。

山东省也加大了对租房者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实施意见》,已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三个月的无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如果您租用商品房,提供身份证明,并证明您和您的配偶没有住房,您将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金金额提取公积金;同时,如果您提供了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完税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收回。租金提取金额与公积金每月存款金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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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意见》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自留一定面积的租赁用房,对自留部分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留期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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