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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对于符合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现售)许可证前,应向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预售(现售)价格。

已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商品房,在2017年5月1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前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销售合同或网上签约的,无需进行价格备案;2017年5月1日后,价格应在销售前备案。

海南:商品住宅备案后6个月不得调高价格 并公示备案价

其中,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别墅)和服务式公寓。

视点房地产新媒体了解到,2017年7月1日前获得施工许可的可以按空白或全装修价格备案,2017年7月1日后获得施工许可的可以按全装修价格备案。根据整个装修申报单中的备案来区分空白价和装修价。

海南:商品住宅备案后6个月不得调高价格 并公示备案价

商品房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提价;备案价格的调整应当重新备案。

此外,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价格公示制度,并在商品住宅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和备案项目销售价格表。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备案表)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应披露所有房屋并明确标明价格,一次性向外界出售,不得分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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