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78字,读完约6分钟

东莞公积金新政出台: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套房的最高贷款额为120万元。

所有带薪员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多种需求差别调控政策,满足第一套需求,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从5月1日起,我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是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最高贷款金额:

(一)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三.供给与收入比率的验证:

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四、本市有偿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5.若采用商业转贷款方式,收款账户可提供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开立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银行名称及受理范围详见中心网站)。

如原政策或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Pdf文件浏览:东方公积金委办[2018]2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附加

解读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我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各行各业的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新政,现解释如下: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新政一: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管[2006]52号)指出,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和港澳台人员”。《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东府[2013]103号)均规定,在职职工不包括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但是,由于我市港澳台三资企业分布广泛,长期在我市生活和工作的港澳台人员也不少。事实上,港、澳、台人员也需要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原港澳台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一是不强制缴存对象,但允许按个人意愿缴存。第二,港、澳、台员工除了享受与内地(大陆)带薪员工相同的提取政策待遇外,还可以“定居国外或港、澳、台”提取。第三,港、澳、台人员不能申请贷款,但如果他们已经支付了6个月且目前支付正常,他们的存款基数可计入家庭收入,以计算供给与收入之比。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促进内地港澳居民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内地学习、创业、工作和生活的同等待遇,提高台湾同胞的生活水平。”今年早些时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的意见。通知(粤府发〔2018〕22号)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引进在内地(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根据本文件的规定,我市原有的有关政策已经落实,但不能申请贷款的除外。”取消对港澳台人员申请贷款的限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和国家文件要求的全面落实,实现了港澳台同胞享有平等的贷款权利。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新政二:最高贷款额度:(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二)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说明:去年我市发放的贷款总额达到120万,约占总额的10%。在发放的贷款中,94%是第一套住房,33%是90平方米以下,60%是90-144平方米。目前,市场供应的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占70%,所以120万基本上可以满足第一套刚性需求。在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的同时,取消了原单/双员工最高贷款额度的区分(原要求是单笔存款员工最高限额为50万人,双笔存款员工最高限额为80万人),最高贷款额度直接用于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符合2018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 “对各种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第一套需求、支持需求改善、抑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的要求更加一致。 与此同时,原来确定住房单元数量的做法保持不变,即住房承认和贷款承认:只审查申请人家庭在城市住房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只审查申请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登记或在其他城市登记。商业贷款的数量不在审查范围之内。这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部门要着力改善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需求,全力以赴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新政三:供入比的核定:该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员工家庭月收入的60%。

解释:像深圳和其他城市一样,我们的城市使用存款基数来核实家庭收入,以计算供给与收入的比率。这种做法以部门规章为政策依据,是合理的,有利于简化审计程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但为了扩大限额。提高发放效果,更好地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金坚[2015]150号),"月还款额和月收入、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新政四:本市有偿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说明:在我市异地存款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管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都是40%。这一次,提高本地带薪员工购买的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是坚持“住有所居、住无投机”定位的一项有针对性的举措,表明此次贷款政策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活力,使带薪员工能够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并不意味着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变。

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5.新政五:如果是贷转贷,收款账户可以提供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开立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具体银行名称和受理范围见中心网站)。

说明:原政策要求贷款对贷款还款形式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原商业贷款还款账户。由于我中心的业务和结算系统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一些未与支付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商业贷款借款人无法办理业务转移,使得这些员工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因此,我们将收款账户调整为借款人名下的储蓄账户。

标题:东莞新政: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地址:http://www.iiu7.com/wxxw/4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