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17字,读完约5分钟

原标题: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

从本月起,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险”)可以自由衔接和转移。7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企业保险”和“居民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做了具体规定,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跨系统流动都能衔接或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什么时候连接?达到退休年龄并处理系统融合

被保险人以前参加过新农保(注:江苏今年将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参加了“企业保险”。何时办理连接手续?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跨系统融合的时间是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果他是男性,他目前已经60岁。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你为什么不马上转移,但是当你得到它的时候?负责人说,这是给被保险人足够的时间和空。有许多人就业不稳定。被保险人现在可以离开城市工作,停止参加“企业保险”,返回农村参加“居民保险”,但仍有可能回到城市工作,并在几年后继续参加企业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每次搬家,都会转移一次养老保险关系,这对个人来说非常麻烦。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了各种养老保险制度后,他应该被引导到能够得到尽可能高待遇的制度上来。与“家庭保险”和“企业保险”相比,“企业保险”无疑具有更高的待遇。如果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参加“企业保险”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企业保险”中获得待遇,并将“居民保险”的权益积累到“企业保险”中。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如何具体联系?两种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

一是“居民保险”转为“企业保险”

已参加“企业保险”和“家庭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保险”待遇年龄时,可申请将“家庭保险”转为“企业保险”,并按“企业保险”支付相应待遇。在申请从“家庭保险”转为“企业保险”时,首先要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企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地,然后向待遇领取地的企业保险机构申请系统融合。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如果支付期限少于15年,但本人愿意延期支付15年,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期支付地点,然后向延期支付地点的企业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将“居民保险”转为“企业保险”。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4年7月1日起,如果“企业保险”的支付期限小于15年,并且申请延期支付,则在延期支付期间不享受“居民保险”待遇。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如果您在延期支付期间享受了“居民保险”待遇,企业保险机构将通知您做出选择。如果您选择继续支付“企业保险”,您将从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居民保险”待遇,保留“居民保险”关系,并在延期支付15年后向延期支付地的企业保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您选择继续接受“家庭保险”待遇,您应该按照“企业保险”到“家庭保险”的规定办理系统连接手续,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第二,“企业保险”转移到“居民保险”

参加“企业保险”和“家庭保险”的人员,如果达到“企业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保险”的待遇年龄,且“企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期后缴费仍不足15年,可申请将“企业保险”转为“家庭保险”。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如何计算付款期限?

居民养老保险

付款期未转换

据省人民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从“企业保险”转为“居民保险”,则“企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民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从“居民保险”转为“企业保险”,则“居民保险”的支付期限不会合并或转换为“企业保险”。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如果被保险人在同一年同时参加“企业保险”和“居民保险”(按月计算),则只计算“企业保险”的支付期限,转移机构将在“居民保险”的相应月份退还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照个人账户储存总额转移资金。

焦点

你只能享受一种养老金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企业保险”和“家庭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家庭保险”待遇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和终止其“家庭保险”关系,核实重复领取的“家庭保险”基本养老金金额,并通知参保人员予以退还。参保人返回后,将其“居民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返还给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

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如果已经收款,则不能进行转账

《意见》明确,2014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因故封存的“企业保险”个人账户或“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可参照相关规定一次性合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和支付标准可从合并后的次月开始调整。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过去按照当地相关政策办理的“企业保险”和“居民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程序不变。

标题:江苏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

地址:http://www.iiu7.com/wxxw/2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