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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起为期2年8个月的野生动物保护性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件,最近受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的新平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新平企业”)立即基于现在的环境影响评价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提出的停止水电站建设,不得切断蓄水,不得砍伐该水电站淹没区域的植被的指控有紧迫性和现实必要性,必须予以支持。 该建设停止与现有环境评价下的建设方案进行对比,关于今后是否继续建设,法院在被告新平企业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判断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原告自然之友认为,这项判决意味着戛纳散布江一级水电站现在只是暂时停止,没有永久停止。 这个工程项目将来是否继续建设取决于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平企业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的决定 3月25日,自然之友与云南绿孔雀栖息地保护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阿拉善see基金会四个机构共同致函生态环境部,依法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散布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 那天,信被书面寄给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抄给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判决根据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认定绿孔雀生存带来重大风险的“云南绿孔雀”事件判决书(),该事件被称为“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即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是预防在环境司法中的体现,其适用对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大风险,具体而言还没有发生危害,但如果不阻止事件的发生,城市很可能发生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事实 自然之友提出的证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回复、法院从该局取得的《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调查报告》显示,戛纳河一级水电站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的区域,构成生物学栖息地,一旦淹没,绿孔雀 因为这个法院认为原告的自然朋友主张戛纳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会给该地区的绿孔雀带来重大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新平企业对于上述风险是否存在或不发生没有比较有效的反驳 法院认为,被告新平企业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抗辩电站建设对绿孔雀的生存环境没有重大风险,显然没有足够的解释力。 根据判决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是预测性的评价,被告在报告书中明确表示:“从时间上的制约和野生动物的优势出发,鸟类和其他隐蔽性高的类群动物也不能短期得到当地注意的满意结论。” 因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是关于绿孔雀评价的绝对定论。 另外,生态环境部也命令被告新平企业在项目建设开展后进行评价,采取改善措施向生态环境部报告了备案。 进而证明戛纳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的环境评价需要通过环境影响后的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调整和改善。 另一方面,在现有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对水电站淹没区域内出现的绿孔雀完全没有采取比较好的保护措施,也显示了坎散布江一级水电站对绿孔雀栖息地的重大风险的紧迫性。 另外,对于戛纳河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内存在的许多极危险物种陈氏苏铁,至今没有进行环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进行任何救济,按计划进行清库砍伐显然是不合适的。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戛纳河一级水电站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后,红河(元江)干流戛纳河一级水电站水库所在地位于云南玉溪新平县境内,电厂使用堤防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在红河上 水库淹没的影响和建设的征地关系到玉溪市新平县和楚雄州双柏县的八个乡(镇) 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戛纳河一级水电站前期事业 年2月3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了该发电厂三方一平工的工程环境评价报告。 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准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基本同意新平企业环境评价报告中记载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同意开展戛纳河一级水电站前期事业 年2月3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了该发电厂三方一平工的工程环境评价报告。 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准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基本同意新平企业环境评价报告中记载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年3月,环境保护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了绿孔雀,其栖息地正好位于建设中的红河(元江)干流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同时该栖息地是绿孔雀最后的完整栖息地 因此,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野性中国”向原来的环境保护部提出了紧急建议书,建议停止红河流域的水电项目,拯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善栖息地。 年7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致函新平企业,命令该企业对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进行评价,采取改善措施,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备案。 新平企业说:“绿孔雀的栖息地和保护措施等相关研究工作是长时间、多、杂的系统性工作,1、2年内无法研究成果,有很大的科学研究难度。” 另外,考虑到水电站是否能继续建设还不清楚,这实际上是因为根据原来环境保护部的来信要求,施加了相关影响,没有进行评价 法院判决停止水电站建设的是,现有环评下的建设方案法院必须立即停止自然之友提出的水电站建设,不得切断蓄水,不得砍伐该水电站淹没地区的植被,这一指控具有紧迫性和现实必要性 但是,这种停止建设的对比基于现有的环境评价下的建设方案,关于今后是否继续建设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新平企业应在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进行评价,然后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判决可以明确直接认定事实部分。 3月25日,原告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接受彭湃情报( thepaper )的采访时,在“云南绿孔雀”事件中,审判机构以司法审判的形式确认了该事件的许多事实。 例如,审判确认水电站淹没区域是绿孔雀的栖息地,该栖息地被淹没会影响绿孔雀,影响是不可逆转的。 还确定了淹没区内有相当多极危险物种的陈氏苏铁。 法院也认定淹没区的大部分都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张伯驹认为缓解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最好方法尤其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灭绝。 基于这些司法审判认定的事实,他将这些消息首先传达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他们在行政层面做些什么,以确保稀有濒危物种绿孔雀在中国分布的种群数量最大、面积最完整的栖息地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从四机构向环境部取消和永久停止水电站环境评价的当天,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野性中国和阿拉善see基金会四个环境保护组织正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书面建议书,向生态环境部依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响江 四个机构根据给环境部写信的建议书,根据法院在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戛纳河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目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缺乏实地调查,因此关于绿孔雀的调查和记述不符合客观事实 没有评价陈氏苏铁的影响,是重大缺陷,不能反映项目建设的真正环境影响,不能科学地提出缓解和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四个机构要求生态环境部取消《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功夫散布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依法追究环境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而且,四个机构认为,决定水电站未来命运的“后评价”只能根据有重大缺陷、有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来“补丁”“弥补脆弱性”。 因此,即使建设部门在开展环境影响后进行评价,也很难消除对绿孔雀及其栖息地的重大风险,请环境部依法取消《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关于开展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信》 那天,信被书面寄给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抄给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云南绿孔雀案后续:四机构致函环境部请求撤销水电站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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