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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风险投资协会秘书长王守仁昨日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不应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王守仁说,首先,在中国的现实中,所谓的pe基金实际上不是美国的股票投资基金,但仍然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在美国,股票投资基金是杠杆M&A投资基金,如黑石、凯雷和tpg。

王守仁:VC/PE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次,在我国,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股权的形式投资于一些高成长性的中小创新企业,这体现在工商部门的注册证书中,是一种非证券化的股权形式。事实上,股权的范畴是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在企业中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和证券的形式,另一种是实物股权的形式。例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没有证券化,这是一种实物形态和相对数量。

王守仁:VC/PE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美国股票投资基金,即杠杆M&A基金的含义已经改变。现在,无论是专家的演讲,还是书籍、报纸和媒体,说私募股权是投资企业的后期项目,而投资的前期项目叫做vc是不科学的。首先,它扭曲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本来面目,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杠杆化的M&A基金,不是一个少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的形式也不是一种权利股。其次,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正处于初创企业成长的扩张期。严格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仍然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这仍然体现了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不能说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前企业已经成熟。然而,在中国,无论是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都还处于持续创业阶段,远未达到成熟阶段。

王守仁:VC/PE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它主要监管从事证券投资的专业基金,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但是,我国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并不持有依法发行或交易的证券,因此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范围。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平是所有权概念的另一种说法。例如,持有100%的股权是完全所有权,持有50%就是拥有50%的所有权。这种股权是非证券化的,也不是标准的。因此,全国各地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和股权交易所的流通和交易都很差,每笔交易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而不是到中央注册公司。显然,这是两种形式。基于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次试行后,不再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标题:王守仁:VC/PE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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