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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体育进入法律是不明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纳入《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并应设立专门的章节予以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浏君海教授就私募股权基金能否进入新《基金法》发表了上述评论。
今天,刘俊海教授做客证券时报网金融论坛,与网友就“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与市场信心恢复”进行互动。有网友问,“新《基金法》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试行,都是pe入法。现在是第三次审判的时候了。如果风被释放,pe将不会进入法律。你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不能进入基金法的问题是什么?刘海军教授给出了五个答案。全文如下:
体育在中国蓬勃发展。根据2012年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报告,截至2011年底,全国注册风险投资企业882家,增长34.3%。截至去年底,中国注册风险投资企业总资产达到2206亿元,同比增长41.5%。此外,还有近10,000份生态足迹尚未归档。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一稿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设立资产由第三人管理的公司或者合伙、证券投资活动、基金募集、登记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请参考此法律。”这为私募股权基金受新基金法监管提供了基础。
然而,8月10日,包括中国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北京风险投资协会、上海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和天津风险投资协会在内的25个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联合提案,指出股权投资基金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笔者赞赏行业协会积极向立法者提供建议和意见的参与精神。行业协会的意见中也有许多合理化建议,如淡化行政控制、鼓励市场创新等。这与作者的学术观点非常一致。
然而,反对pe进入法律是不明智的。笔者认为,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必须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并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其进行规定。
首先,这次体育课修改的本质是立法补课。如前所述,1999年启动的《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名称是“投资基金法”。立法者希望对体育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争议较大,他们被迫采取授权国务院为体育立法的态度。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迅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盈利模式和法律关系越来越清晰,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条件趋于成熟。
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后,立法者不再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证券以外的任何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或衍生投资权利。
第三,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虽然应该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但也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只要《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有助于促进我国投资基金的规范和发展,就没有必要在形式上沿袭某一国家的立法形式。虽然立法的形式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立法的内容。
第四,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投资基金法》专门章节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范围,更不要说接受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同的行政监管。相反,私募股权不仅不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监管(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也不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监管,因此不会造成监管风险。
第五,由于风险投资基金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也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体系,不会给我国的创业创新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资本市场法治网》(www.chinacapitallaw)总编辑刘俊海。
标题:刘海俊:需将PE纳入新基金法 反对观点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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