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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20年,有偿更新的做法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在《物权法》中,使用权在“有偿”期限届满后是否自动续期,引起了各方的争议。

住建部规定土地需有偿续期 专家:建议基本住房免收 优房客

纵观我国许多地方现行的土地流转文件,发现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期限的届满有具体的意见。其中,非居住用地明确规定,更新时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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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明确规定需要支付更新费用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发现第五章有四个内容对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给出了相关定义,包括同意续签合同的受让人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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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所有土地到期后将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网站,该示范文本的上传日期为2006年11月23日,官方网站上没有相关的更新文件,而《物权法》是在2007年颁布的。

然后我看了上海、广州等地的土地转让合同。除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外,我还增加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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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虽然土地转让合同中增加了自动续期条款,但没有详细说明是否收费。对于需要申请的非住宅用地,明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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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费是免费的吗?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届满,将自动续期。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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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金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斌辉表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我们的住房将去向何方,主要矛盾在于我们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剥夺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例如,让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以收取土地出让金。使用权只是所有权的一个方面。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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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不存在“自动续期”的条件。对于这一点,业内学者也有不同的争议:首先,他们认为不存在自动更新的条件,这意味着它应该是无条件的;第二,人们认为自动续期不是无条件的,而《物权法》的不完善是当时的铺垫,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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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辉说,当时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很多人建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规定续期的相关条件,但由于各种因素,《物权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是一定的,业主不需要申请后续期限。但是,是否对土地进行有偿更新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等待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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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基本住房应免交更新费

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房地产法学研究所所长殷飞表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经营土地仍需中央顶层设计和法律规范。“就我个人而言,这不是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好办法,房产税是可以改的。由于土地出让金和财产税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有争议,对现有财产征收财产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考虑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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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教授张鸿铭认为,为了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基本住房用地不应收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定一个自由基数,超额部分可以一次性征收,也可以实行年租制。“我的意见是提倡年租制”。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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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部门愿意放弃他们的一些利益,他们实际上可以使土地使用权永久化。”李斌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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