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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解决非注册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非注册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禁止设立任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先决条件。

国务院发文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优房客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和不办理收养手续的八类未登记人员的具体政策。

《意见》中还提出了哪些其他任务和目标?如何具体解决这些非户籍人员的户口问题?各地区相关部门应如何配合实施?中国政府网和新媒体会把你一个一个地整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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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解决非户籍问题?

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策障碍,部分公民没有户籍的问题依然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新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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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禁止设立任何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加强户籍管理,全面解决无户籍人员的户籍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唯一、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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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非户口人员将从中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登记人员。非婚生和非婚生的非登记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对非婚生子女的描述,并根据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自愿政策,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申请随父定居且无常住户口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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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无常住户口的。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的非注册人员,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以外出生的未登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拟落户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一方的出生证明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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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养程序尚未完成的事实。收养无户口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并持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收养的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证明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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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的,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撤销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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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农村婚姻而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在农村,原居住地因婚姻关系被注销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以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定居条件的,可以搬迁并在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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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有效期届满造成的非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户口人员可向发证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并凭补发或换发的户口迁移证在户口所在地进行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经常账户迁移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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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国公民和无户口的外国人、无国籍非婚生人员。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非婚生子女,以及未取得外国国籍的无常住户口人员,本人或其中国籍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父母须知》、《中国公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如果您没有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您需要提供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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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非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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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该政策?国务院有什么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要深入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籍登记的重点问题,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无户籍人口数量及相关信息。

■规范受理和审批程序,严格满足工作要求,及时办理非户籍人员的户籍。

■所有相关部门应对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集中清理。修改要认真修改,取消要坚决取消。

■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籍、流浪乞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职责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公安部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和指导,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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