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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特别强调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商品房销售价格要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上备案公示。
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县价格和房产部门要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的备案价格。价格调整备案期限由所在地市、县价格和房产部门确定,并报当地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此外,《通知》强调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备案并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上公示。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符合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对于已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预售(现售)价格备案。调整记录价格并重新记录价格。
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施工许可证和项目规划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新商品房销售标志和新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知》要求,各市县价格和房产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和城市情况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有效稳定市场消费预期,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市、县物价、房产部门应结合市、县商品房销售价格控制目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的项目底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参照同一地区、同一类型、同一质量的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合理确定销售备案价格。备案价格调整的期限由所在地市、县价格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市、县政府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商品房备案价格应当按照要求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一次公开所有待售房屋。
《通知》特别强调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商品房销售价格要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上备案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或超备案价格或擅自提价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停止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管理措施。
标题:海南商品住宅售价逐步网上公示 擅提价或停发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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