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兴市发布的官方报告,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i法正[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当前和今后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宜[2019], 宜兴市颁布了《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任意社规[2019]68号),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从2020年1月1日起,宜兴的“就业困难”将进行调整

一、鉴定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登记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老年失业人员:女性达到40岁,男性达到50岁,并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年的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并连续失业一年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指在有效期内持有《宜兴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6)零就业家庭成员:指(1)夫妻双方都失业且没有子女的家庭;(二)夫妻双方都失业并有子女,子女结婚、离婚或丧偶的;(3)夫妻双方都失业且未婚子女失业的家庭;(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失业人员和子女,以及失业家庭中的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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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指征地后失去承包土地,需要依法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军队离退休人员:指持有军队离退休证的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老年失业人员(在本市已缴纳3年失业保险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已办卡的低收入农民工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依法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股东(合伙人)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从2020年1月1日起,宜兴的“就业困难”将进行调整

二、鉴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已登记失业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地)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登记确认表》。初审符合要求并经当地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镇(公园、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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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别提醒

新《办法》实施后,原来“40个和50个城镇”和“夫妻双方都失业”的一些人将受到影响。新《办法》实施前,符合原政策的下列人员的申请条件保持不变:(1)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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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贫困家庭的失业人员;

(4)残疾人和失业者;

(5)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6)丈夫和妻子都失业;

(七)农村零转移家庭中的贫困户;

(8)有子女学习的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

(九)按照伊发〔2005〕162号文件的规定,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10)特殊照顾家庭的失业人员;

(十一)退役军人失业人员。

附件: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所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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