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就业服务补贴的通知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企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减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影响、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精神 《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支持企业克服困难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和意见的通知》(Xi卫发[2020]20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i法正[2017]34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就业服务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如果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就业,将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三、补贴条件
成功推荐服务是指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推荐下,雇佣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同一个人在一年内多次推荐,将不给予任何补贴。如果劳务派遣推荐雇佣,将不给予任何补贴。
四.发行程序
(a)信息输入。在提供就业服务时,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rss .无锡. gov/),将推荐人员和推荐就业单位录入“人力资源机构推荐服务系统”。
(2)个人确认。系统发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推荐信息(包括推荐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和推荐时间等)。)发给推荐人员,我会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无锡市人民社会公众号码的手机终端进行确认。
(3)系统验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通过金保系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推荐服务信息、推荐人员的确认信息、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数据核实和汇总。
(4)宣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经数据核实汇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数量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五)资金分配。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拨付。
五、防疫期间吸收农民工补贴
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除执行上述政策外,还鼓励企业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对第一次来锡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吸纳,与他们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可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就业中发挥服务企业的作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所在区可以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
同一个人不重复补贴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补贴政策,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分配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补贴。
六.工作要求
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严禁弄虚作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资金,取消补贴申报资格,并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定发放资金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双随机、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西人社发[2015]204号文件中有关就业援助奖励资金的内容。江阴市和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无锡市劳动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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