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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刚刚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吴英案终于结出了硕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以毕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受本集团委托的为由,驳回毕建以本集团名义提起的诉讼。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在杭州开庭审理了吴英的两起“个案”,涉及吴英的14处相关财产。两案的原告都是以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真彩集团。吴英在法庭上强调,他并不认识或见到被告胡子仁、刘险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建,也没有委托毕建起诉。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吴英称,吴英于2006年12月20日被债权人杨志昂非法拘禁,直至2006年12月28日晚才被释放。在此期间,她被迫签署了30多份《空白皮书》,公司的章也被杨志昂拿走,这导致了随后的房屋转让协议和这一“案例”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根据吴英、毕建、胡子仁、刘先富等人的做法,是捏造事实,以便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定这14处房产的归属,从而顺利占有这些房产。

今年5月21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的再审结果不影响吴英的现行处罚。(结束)

附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外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案涉及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子仁、刘险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1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女子监狱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了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子仁、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险富的纠纷。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胡子仁、刘先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2006年12月28日,毕建以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胡子仁、刘先富,双方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2008年5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双方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该案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于2012年11月27日举行听证会,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依法质证,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2012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建以本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毕建未持有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胡子仁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毕建无权代理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权代表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子仁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毕建与胡子仁以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撤销,毕建以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不予支持。

吴英“案中案”裁定 金华中院驳回本色集团起诉

在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险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毕建提交了其作为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但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予以否认。庭审中还称,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就此案提起诉讼,不认识毕建。毕建在提交的委托书中称,他是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原审的调解记录中,他也被称为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我院获得的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明证实,毕建未出现在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中,因此,毕建是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与刘先富进行诉讼和调解的证据不足。本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明确否认委托毕建作为调解代理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毕建的诉讼和调解是基于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应当撤销毕建与刘险富以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建以真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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