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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下午,北京地铁5号线各站的电子显示屏上出现了“王鹏的妹妹”四个字,北京地铁称这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的(本报昨日报道)。

昨天,一位名叫“王鹏”的律师试图将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1元名誉损失。然而,法院官员当场拒绝了投诉材料。

王鹏家族告地铁索1元 法院称不算骂人拒收诉状

据《京华时报》报道,想打官司的北京律师王鹏说,在这起事件中他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但8日下午4点至10点,他接到了数百个朋友和熟人打来的问候和询问电话。“连我姐姐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上网查看,突然出了一身冷汗。”王鹏认为,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我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责令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连续7天,在早晚交通高峰时,他在地铁5号线所有车站的电子显示屏上向自己和妹妹道歉;同时,赔偿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

王鹏家族告地铁索1元 法院称不算骂人拒收诉状

王鹏的代理人丁海阳律师说,他昨天下午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我没看到‘王鹏你妹妹’这个词有骂人的意思。”另外,“如何证明这四个字是你的?”因此,申诉未被接受。丁海阳认为,对于立案法院而言,它只有进行正式审查的义务,而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只要投诉是合格的,并且有基本的证据材料,法官就需要通过法院来确定主体是否合格,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等。,而不应直接拒收该材料。昨天下午,丁海阳将备案材料送达西城法院。目前,对这件事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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