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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酝酿中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引起了中国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近日,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所和浙商国民议会联合主办,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室承办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法律与监管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北京、上海和温州的数十名金融、学术和政治精英齐聚一堂,讨论温州全面金融改革中的法律和监管问题。记者汇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吴晓灵、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与法学院院长吴红等多位专家的意见,以飨读者
吴晓灵: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系
在我国金融制度制定权和金融宏观调控权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情况下,任何地方金融改革试点都很难在大的制度层面上取得突破,尤其是在一行三会管理的公共金融机构体系中。此外,中国是如此之大,中国的国情非常不同。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不同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在中央和地方两级建立一个双层的金融监管体系。
具体来说,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金融活动,特别是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进行严格监管。这包括所有由三方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他们在社会上面临着许多小投资者,所以他们需要严格的监管。然而,仍有许多金融活动只涉及少数人或少数富人,他们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风险。只要不涉及公众和小投资者的资金,就不会有过度的风险。因此,这种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应移交给地方政府,以实现“大一统、小分散”,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地方政府需要来自中央政府的权力和东西应该面对非公共财政活动。因此,温州金融改革的重点是为民营金融的阳光发展创造条件,而对于正规金融,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努力创新运行机制和业务。
那么,在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可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首先是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表示,他们的立场是发放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只有填满service/きだよきだよきだよききだだよききききだきききよよ1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解决股东结构问题,拥有相对较大的股东持股,这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运行,同时不应排斥自然人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应适当扩大。目前只有两家金融机构有对外援助融资,融资比例为资本的50%。我个人认为,机构融资的来源应该适当扩大,比如企业、股东或者其他有资金的机构,但是数量不应该扩大太多。此外,融资比例应至少扩大到净资产的两倍。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不足100万元,这是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也无法做的零售业务。政府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税收指导,给予他们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半的优惠。这样,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是与大城市的大银行竞争,还是深入社区和农村地区,为低收入和小微企业服务,从而享受低税率。这样,经济杠杆可以用来使经营机构在不同的层面上运作。
我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不应该是村镇银行,而是金融公司,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小企业在技术上与银行经营的小企业有很大的不同,风险也比较大。接下来,让小额贷款公司变成金融公司,吸收大客户的资金,比如吸收50多万元存款,然后放贷。几年后,如果资产质量仍然很好,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变成商业银行,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香港的模式,可以借鉴。
目前,监管当局规定,农村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和控制,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然而,在激烈的存款市场竞争环境下,农村银行存在着很大的劣势,吸收存款非常困难。此外,由于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其贷款风险分散能力相对较弱。无论是城市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大多数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出于异地设立分行的动机。我认为村镇银行不是金融体系中具有制度创新的机构。
周德文:成功改革的标志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和昂贵的融资
温州金改革中,当地政府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在国内率先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通过该中心的借贷资金规模并不显著。总的来说,金融改革的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目前的金融体系远远落后于中国的经济发展,金融改革势在必行。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的金融体系是高度垄断和高度管制的计划经济的产物。银行无法服务于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这是由现有的制度决定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财政收入占70%以上,但我们给予中小企业的资源不足20%,这是不合理的,必须改革。其次,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需要刺激民间借贷的发展。民间借贷规模非常大,去年达到1200亿元,是温州现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五分之一。面对如此大量的私人贷款,我们没有法律规范。因此,应该为私人借贷立法。我认为金融改革必须进行,而改革的缺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金融改革至少应该在三个方面寻求突破。首先是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在中国非常有意义。私人借贷的合法化应该尽快提上日程。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和规范化非常重要。我们希望温州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方面迈出大胆的一步。如今,温州已经成立了一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登记者并不多。我建议,如果企业到政府指定的登记机关备案,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这样,每个企业只要借钱就一定要登记,因为如果计入成本,企业税就会少,收入就会多。
第二是真正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既然温州已经被批准为试点地区,可以允许成立两到三家真正的私人银行吗?这个市场空怀特应该由私人资本填补。如果利用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我认为可以为全国提供借鉴。如果手术后没有问题,监管也没有问题,我想可以推广到全国。
第三个突破是个人资本的海外投资。温州人有强烈的出国愿望,我认为这个试点项目也很有意义。这一突破对全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既然社会上有强烈的需求,也符合我们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我们应该大胆地让温州去尝试。温州的金融改革非常困难,但这取决于当地政府。如果我们大胆寻找突破口,就像改革开放初期一样,如果温州市政府勇于改革,温州的金融改革一定会成功。
最后,黄金改革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我认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看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如果三、五年后,温州中小企业觉得融资不那么困难,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我们的改革就会成功。
吴红:金融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
所有的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的突破和改革,这必然涉及到体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温州的金融改革也将涉及到法律制度。
一、温州金融改革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黄金改革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法制也在不断完善。从新的36条到引入42条规范,让民间资本进入各个行业,再到最高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这是一个渐进的法制过程。
第二,改革必须有所突破,这需要机构后续行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新的突破。因此,对于像温州这样的金融改革,应该提出一些制度上的需求。因为金融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市场,有统一的规则,它不同于一个特殊的地区。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让中央政府界定温州改革试验区的管辖范围,然后引入一些特殊的制度,并在这个范围内先行一步。
其次,对温州全面金融改革的12项措施进行法律解读。
国务院《温州金改革》第十二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私人融资,包括建立新的机构和参与现有机构的改革。但温州农村银行在建立新的金融机构时,能否突破商业银行主导的要求?
第二是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温州人的理财偏好是,他们不喜欢参与私募,他们喜欢有钱的时候自己投资,不愿意把钱交给管理人员管理。这是一个需要改变的概念。事实上,空有大量的私募基金通过私募渠道,而那些做私募的人并没有被误认为非法集资,这是相当明显的。私募基金是现有体制下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在温州还没有发展起来。
第三,建设地方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对当地资本市场持保守态度。就温州金改而言,这次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地方资本市场的措施,今后将进一步完善。
第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是一个突破。注册中心是一个交易平台,但它确实有许多功能: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风险检测和预警;就交易双方而言,它是交易安全的保证。从法律上讲,借贷基本上是一对一的,可以通过合同法等民商法来解决。关键问题是如何吸引私人贷款注册。例如,在未来,我们可以考虑私人借贷的债权是否可以交易。如果是为了交易,他必须登记并转让所有权。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
还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海外直接投资和金融机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务院《温州黄金改革十二办法》中有许多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实施问题,在现有制度中也有一些突破。但这是黄金改革的第一步,温州未来可能会有更大的改革努力。
最后,温州金融改革与当前执法司法的协调。
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革和创新。我完全同意“双重监管体制”:全国统一市场的监管由中央政府监管;而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监管。去年底,国务院《关于整顿地方金融交易市场的通知》规定,交易市场由省级政府检查监督,风险由省级政府承担和处理,思路更加清晰。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它们需要联系在一起并在制度中规定。现在,一些系统已经存在。例如,银监会和PBC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
在监管理念上,正规金融和统一市场的监管应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地方金融发展;对于地方金融监管而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至关重要。温州企业家去年出走后,原有的社会信用模式受到冲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未来经济发展。必须在金融改革和监管的协调下重建信用。
黄金改革与司法的协调。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私人借贷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一直被民法和商法如合同法所允许,但有两个限制:第一,它限制企业相互借贷;另一个是限制利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就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最高法院几年前也重申了这一规定。我认为在温州的金融改革中,我们不能受这两点的限制,这对大局影响不大。然而,集资诈骗在世界各国都构成犯罪,中国仍应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温州金融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改革。
标题: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法律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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