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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网北京7月2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前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因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领导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员会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辽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经营、矿业权审批、岗位晋升等方面进行了利益诉求。,单独或与妻子魏松一起(另一种情况,事发后,所有赃款已退还。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因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卓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他被绳之以法后能够主动解释一些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他认罪并返还了全部赃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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