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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业流通等服务企业恢复工作的通知

市(县)、区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企业复业复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无锡市企业复业协调小组的要求,现将我市服务企业复业复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引导服务,促进复业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落实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企业防控机制、员工调查、设施材料、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六到位”。各类市场经营者履行企业防控主体责任,在满足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自行恢复工作。市商务局编制了《无锡商业流通等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南》(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实施。

关于恢复无锡商贸流通等服务业的通知

第二,加强问题的协调,确保恢复工作到位

各地要成立企业复工复业监管小组,建立重点企业联络联络服务体系,加强企业复工复业服务和事后监管。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克服困难、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Xi卫发〔2020〕20号),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协调,解决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复业复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合格企业复业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服务,需要市级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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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

对于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各地要督促和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落实到位。大型商业流通等服务企业应24小时电话值班,保持应急联系,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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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市商务局,电话:81825997 13961808796,电子邮箱:764555870@qq

附件:无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南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无锡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南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民正常生活,引导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恢复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恢复经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省防疫监督领导小组企业防控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复业工作的紧急通知》(江苏省防疫监督函[2020]9号)、《市防疫监督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业工作的通知》(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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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指导要求

(一)保护居民生命和工业生产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包括超市、农贸市场(限于农产品和副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限于外卖业务)、便利店、熟食店、社区蔬菜店、粮油供应店、水果专卖店、药店(含兽药店)、理发店、食品生产物流供应、加油站(点)等。参与保护居民的生命。以及为工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的外贸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信息服务、汽车4S店及维修服务、生产资料市场等相关商业企业,只要符合防控要求,均可复工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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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营业场所疫情防控的通知》(西房知企控[2020]6号)所列人口密集场所,包括城市综合体、综合商场、商业街区等交易市场,根据疫情情况进一步通知恢复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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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市防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疫措施,加快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11号令)负面清单的营业场所,包括餐饮企业、咖啡厅、酒吧、咖啡厅等单位的餐饮、公共浴室、美容店、游泳池(厅)、体育健身场所(厅)、影剧院、录像厅(室)、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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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防疫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a)预防和控制机制已经到位。各业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商场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合开发[2020]60号)、《江苏省商务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商业场所疫情防控的通知》(苏商肺炎防控[2020]2号), 《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西防直企控[2020]3号)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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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检查到位。企业复工复业应加强对员工疫情的防控,积极加强与员工所在社区的联系,实现共同防控。收集员工的假期趋势(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烧和其他症状)。来自高流行风险地区的人员,在14天内居住在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与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接触的人员,与COVID-19中肺炎患者接触的人员,需要在家中隔离或集中,经过14天的医学观察(隔离6天以上,核酸检测为阴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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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和材料到位。企业在复工前应准备好防护用品,并配备口罩、消毒剂、酒精、洗手液、温度计等。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可以配备防护设备,如紫外线空气体消毒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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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应监督结算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指引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错误的工作时间、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灵活的考勤管理等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避免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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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传教育到位。商业流通企业应做好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向员工和顾客普及相关的防疫知识,多渠道做好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商业流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应24小时电话值班,保持应急联系,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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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人事管理要求

(一)做好日常监控工作。每天收集员工(包括商户员工)的动态信息,并进行登记和汇总。如果员工体温超过37.3℃,并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应及时向防疫部门报告并隔离。发热人员应立即从120转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发热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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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诱导过程。员工应该每天至少进行两次体温测试,并洗手消毒。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始终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经常洗手,严格按照七步走法在工作前、工作后、吃饭前和上厕所后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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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少人员的集中。禁止组织集会活动,避免集中会议、培训和娱乐;人们分批用餐,分散用餐以避免集体用餐;员工应避免自发的聚集活动。不得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展览和其他集会活动。人员和物品的流向应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确保人员和物品尽可能相互隔离,建筑物内的垃圾和清洁物品等被污染的物品之间没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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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封闭管理工作。原则上,企业应对行政办公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办公空间,减少人员接触。

四.现场管理要求

(一)加强入场检查。营业场所应配备温度计,测量所有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体温,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或张贴“戴口罩入场”提示。只有当体温正常并戴着口罩时,你才能进入。如果相关人员体温超过37.3℃,询问他们是否有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有疑似症状的人员拒绝入内,并向防疫部门报告。在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下,可采取限制流量、分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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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加强室内通风。在保证营业场所温度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加强室内空空气的流通,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尽量打开门窗通风,确保室内空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和限值》(GB 37488-2019)的要求。工作时间禁止中央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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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营业场所的消毒和清洁。每天清洁和消毒每个门口、停车场入口、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和座位。尤其是电梯扶手、电梯按钮、门把手、自动售货机、购物车等。,消毒频率应适当增加。检查所有卫生间地漏、便池排水口和卫生间水池排水口的水封,并进行消毒灭菌处理。设置一个特殊的回收装置来处理口罩。对于有二次供水系统的企业,二次供水水箱必须按标准进行紫外线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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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商品管理要求

(一)在防疫期间,各经营单位应在落实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群众的日常消费需要,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体温计等用品,从而尽可能保证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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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货物均应从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进行严格的预防和控制,防止污染。各业务单位应停止任意提价,为稳定价格和确保供应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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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在经营场所屠宰活畜和动物。

六.客户服务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防疫宣传资料,或者通过营业场所的发光二极管显示屏滚动相关视频,在电梯、卫生间张贴海报等。,向公众宣传防疫知识和预防措施,促使顾客在公共场所全程佩戴口罩,提高员工和顾客的自我预防意识。加强卫生间的清洁和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在卫生间加入酒精消毒剂或免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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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资质的企业,请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提供商配合环境卫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布日常消毒情况。

(3)必要时,可适当缩短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以多种方式告知客户。

七、餐饮企业管理要求

餐饮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零售餐饮企业商业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全省集体用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传[2020]65号)、《无锡市卫生委员会、无锡市商务局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紧急通知》(锡卫疾控[2020]5号)食品加工生产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 同时,做好COVID-19肺炎防控期间无锡集体餐饮的供应保障工作,鼓励“无接触配送”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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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说明

在本指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防疫指挥部、专业防疫机构等专业部门的要求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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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恢复无锡商贸流通等服务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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