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区出台20项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第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降低企业的水、电等成本因素。积极与上级沟通,协调市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市供水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i委发[2016]30号)中“降低企业水电价格等因素”的相关政策条款,降低辖区内企业的水电成本。
2.延期纳税。因疫情难以申报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区政府实施一级应对措施期间,个人固定利率家庭因防疫原因暂停经营活动的,可以根据实际暂停经营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停经营;传染病流行期间,实际经营额和收入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限额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3.降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财产税。到疫情结束时,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4.分阶段降低补充医疗保险的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比例将降低到0.2%,并将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继续实施。
5.社会保险费的延期支付。受疫情影响且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延期付款期最长为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申请保险赔付的灵活员工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重新发放,重新发放完成后其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6.中小企业减租。租赁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资产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承租者),免交租金3个月。优先为各种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如先锋公园、技术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基地,在疫情期间租赁的中小企业免租金。如果中小企业租用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降低租户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开发区、建制镇(街道)的国有和集体资产出租,可参照各区标准执行。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救助。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员工人数不足2000人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增加财政支持
8.增加企业信贷供给。对于受疫情影响和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放贷、切断贷款或压贷;如果难以偿还到期债务,贷款可以展期或展期。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通过完善贷款安排、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信贷重组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惠山信用保险基金和紧急转贷资金的作用,降低信用保险基金信用增级贷款和紧急转贷资金的利率,对合同期和新增担保业务实行月担保率0.1%,期限不超过一年。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成本率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2020年的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引导大银行将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充分发挥“四库贷”在信用保险基金中的作用,加快区级仓储审计。
10.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开工造成的资金短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款”、“租金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企业生产的与防疫物资和原辅材料相关的特殊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性贷款”的补偿范围。充分发挥网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完善网下融资咨询援助机制。
第三,实施稳定就业政策
11.实施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员的,可返还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人均失业保险费和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退保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12.加强企业就业保障。实施“一个企业,一个政策”的精准服务。引导当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地就业,实行一次性吸收就业补贴、代工人培训和就业援助的激励政策。提供在线招聘渠道,促进远程面试。做好外来劳动力储备,并在疫情爆发后尽快满足职工和企业的就业需求。全区所有公共服务机构均免缴求职招聘相关费用。参照公益性岗位给予防疫产品生产企业临时补贴。
13.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从我区实施一级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至2020年6月30日,各企业新录用员工稳定就业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岗前培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在线技能培训,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
14.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许可条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就业政策。如果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在与员工协商后,他们可以采取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和等待岗位等措施来稳定工作。
第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
15 .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保障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帮助加快融资服务的获取。积极支持我区防疫产品生产企业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贷款贴息5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为具有新生产能力的企业提供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帮助解决资金、设备和原辅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困难,帮助具有生产资质审批要求的企业进入绿色审批渠道。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有效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研究,并对市级项目给予支持。
16.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支持。设立服务企业救助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损失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7.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支持。本地区企业在世界卫生组织医保中心认可的期限内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保险或出口前附加保险,补贴金额按已付保费不超过30%。如果我区企业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加展览,在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展览费用,实际发生损失的,补贴不得超过实际费用的50%。当年我区企业实际出国参加各类展会时,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网上展览,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损失严重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协调中国贸促会为我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贸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复工。
V.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18.积极做好争取未来的工作。加大国家、省市各种优惠贷款、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的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纳入国家、省市政策支持范围,争取更多有效资源帮助本地区企业度过难关。加快产业政策兑现进度,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认定,及时兑现符合兑现条件的资金。
19.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和恢复生产的帮助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公众电话、电话、现场调查等方式,及时收集和总结当地企业在应对疫情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加大解决企业应对疫情困难和需求的力度,建立服务协调机制,重点协调包括口罩在内的防疫物资,帮助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对重大问题要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专门研究解决。为企业设立单独的隔离设施,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渠道。继续推进中小民营企业清算工作,各级政府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积极为受疫情影响、存在违约等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企业,如未能完成生产订单或产品交付不及时,采用便捷的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避免不诚实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责任,增加保险产品供应,支持企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
20.加强经济运行监控。加强对整个地区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预警预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对疫情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要加大宣传和表扬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做出更大贡献。
同舟共济。让我们携手赢得防疫和控制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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