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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兴市发布的官方报告,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全面推进宜兴市的绿色发展,政府发布了《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文件。

从2020年1月1日起,宜兴市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特定的禁地

东部范蠡大道、南部宜兴高铁站大道、西部104国道和342省道、北部清远大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地点外,本市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昼夜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50米;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气(油)管道、输变电设施、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监狱等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

(七)山体、芦潭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域及周边50米;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实施

详情如下:

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燃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从2020年1月1日起,宜兴市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花爆竹为主要原料,点燃后产生光、声、色、烟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市禁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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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根据《宜兴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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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市文明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教育局、卫生局、司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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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禁止排放的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范蠡大道以东、宜兴高铁站大道以南、104国道和342省道以西、清远大道以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禁止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城市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50米;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气(油)管道、输变电设施、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监狱等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

(七)山体、芦潭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域及周边50米;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在中考和高考期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证期内,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考和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开始前一天的0: 00至考试结束后一天的24: 00。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重大事件安全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经济阵营

第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经营者,须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批准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

第七条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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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燃烧与释放

第八条在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流、公共绿地、窨井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上燃放、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五)不得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九条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一般不得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国家和地区重大庆典或者节日,确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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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性质和规模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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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烟花爆竹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燃放时,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按照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和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确保燃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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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个人烟花爆竹应当到市应急管理局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销售包装标志上标明的“燃放说明”燃放,确保燃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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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伍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擅自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或者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作业单位和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作业方案安全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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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为了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非法运输、储存、销售、邮寄、携带或者使用烟花爆竹的,市公安机关和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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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未经许可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或者烟花爆竹燃放单位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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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造成的其他环境污染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罚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烟花爆竹。如止损有效或举报属实,奖励人民币100-500元。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镇(街道)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其管辖范围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宜兴市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宜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无锡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最新消息,请搜索公共号码“无锡新闻网”,关注后在聊天框中回复“烟花爆竹”,并查询无锡、禁放烟花爆竹的最新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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