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拖拉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习[2020]1号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坚决遏制农业机械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苏安办〔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政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无锡市拖拉机和工程运输车辆的通行区域已经调整

1.本通知所称拖拉机,是指农业和农村部门根据车辆结构发放的改进型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无锡市(含江阴、宜兴)道路禁止改装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通行。

第三,拖拉机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持当地农业和农村部门出具的拖拉机检验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市农业机械安全检测中心和市(县)、区农业机械安全检测点按指定路线参加检验。

4.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扰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宣布。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关于调整城市工程运输车辆交通限制措施的通知

Xi公交[2020]053号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公告如下:

1.本通知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工程材料、建筑设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活动的自卸汽车、罐车、特种结构汽车等大中型货运车辆。

二、无锡市(不含江阴、宜兴)内道路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如需在道路上行驶,应办理工程运输车辆认证手续,申领《工程运输车辆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发布于2010年4月26日

《关于调整工程运输车辆交通限制措施的通知》(Xi公交〔2010〕68号)同时废止。

五、江阴、宜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宣布。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19日

标题:无锡市拖拉机和工程运输车辆的通行区域已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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